根据银保监会关于经营性贷款资金用途流向的监管要求,备货无忧产品合作伙伴——渣打银行决定:自2021年4月26日零时起,商家需对每笔新支用提供符合标准的贷后用途材料。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与供应商签署的合同
2、向供应商开立的发票
3、银行转账凭证
4、资金流向情况说明
5、其他符合要求的资金用途证明材料(物流、工资、广告营销等经营性支出)
如贷款支用后60天内仍无法提供合格材料的,渣打银行将不再受理商家新发起的支用申请;如贷款支用后120天内仍无法提供合格材料的,渣打银行将对商家尚未结清的所有借据的五级分类(人行征信系统)降级为“关注”,已结清的借据不受影响。
渣打银行客户经理团队近期将致电各位商家,通知和介绍具体所需材料,请务必保持电话畅通。
如有任何问题,也可在商家群内找小二咨询。
贷后资料详细要求:
Part A 客户情况说明
A.
1.1 客户情况说明
资金流向中途未经过第三方公司,资金流向与贷款合约、贷款用途凭证一致,使用自有资金偿还本笔贷款;
1.2 银行账户流水 自贷款资金流入之日起至贷款资金使用之前,期间每笔交易之后的账户余额应>90%放款金额,贷款资金使用后,客户需提供贷款用途证明文件(具体要求参考 Part B 部分)
Part B 用途文件 如下选项1-3 至少任选一种
B.1 特别说明 一份用途文件可覆盖多笔贷款
1 发票 及合同/协议/购货确认书/订单
1.1 发票
1.11 有效期
3个月≤放款日≤1个月
1.12 金额要求 每笔支用金额的90%以上
1.13 支付用途 符合流动资金用途
显示的用途须与公司经营范围一致
(如运输费、过路费适用于快递企业等)
1.14 支付对象 不得支付于客户的关联企业
1.15 发票章 交易方的发票专用章
1.16 发票类型 发票联或抵扣联或记账联或存根联
1.2 合同/协议/购货确认书/订单/出库单/送货单/运单
1.21 签订日/有效期
3个月≤放款日≤1个月
未显示日期:提供由借款人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合同已显示有效期且在有效期范围内的除外)
1.22 金额要求 每笔支用金额的90%以上
未显示金额:提供由借款人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1.23 支付用途 与发票中所列一致
1.24 交易对象 与发票中所列一致
不得支付于客户的关联企业
1.25 合同签章 合同双方的清晰公章
交易方为国外商户:可接受个人签字
2 房屋租赁协议 / 公共事业账单
2.1 签订日/有效期
3个月≤放款日≤1个月
2.2 金额要求 每笔支用金额的90%以上
2.4 支付对象 不得支付于客户的关联企业
2.5 协议/账单章 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双方的公章
公共事业账单:所属政府机构的公章
3 薪资支付证明
3.1 现金方式支付工资 薪资支付证明(如:员工签字的签收单),其签收日期不得早于取现凭证日期。
薪资除了工资外还包括社保费用/公积金费用, 及员工差旅费。
公司人事证明文件
3.2 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 人事证明文件(含支付总额及支付期数)
Part C 支付凭证 如下选项5-7 至少任选一种
C.1 特别说明 一份支付凭证可覆盖多笔贷款
C.2 资金流向 与支付对象一致
须与part B证明文件一致
由支付对象的个人账户对外支付或支付到交易对象个人(法人/股东)账户:
“额外提供个人账户所属人与支付方/交易方之间的关联证明文件”
5 银行支付证明
5.1 凭证类型 贷记凭证(银行承兑汇票除外) / 银行对账单 / 现金转款单 / 网银电子回单**7 /交易指令 / 交易支付凭证 / 交易回单 / 网银转账交易记录/已收讫的公共事业费帐单
5.2 支付期
放款日≤支付日≤(放款日+1个月)
5.3 金额要求 每笔支用金额的90%以上
6 支票存根 + 银行对账单
6.1 有效日期 支票出票日(存根日期)不早于银行对账单实际记账日期的10个自然日(支票到期日节假日顺延)
注:支票存根的开具日期可以早于放款日期
以银行对账单支付日为准
放款日≤支付日≤(放款日+1个月)
6.2 金额要求 每笔支用金额的90%以上
6.3 关联性 对账单的支付凭证号或支付对象与支票存根信息相应
7 薪资支付凭证
7.1 取现凭证(现金支付适用) 放款日≤取现日≤(放款日+1个月)
每笔支用金额的90%以上
7.2 支付凭证(非现金支付适用) 提供支付凭证,如交易指令/交易支付凭证/交易回单/网银转账的交易记录等,其显示金额须与相关薪资支付证明文件一致。
若交易附注信息为空,则必须确保转帐金额与人事证明文件一致。若交易备注与薪资支付有偏差,可接受借款公司加盖公章的声明,若备注包含借款/贷款/还款字样,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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