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京喜商家的活跃度,搭建健康的京喜生态,促进商家在京喜平台持续良好经营,特制定本考核规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京喜开放平台经营拼购业务的所有商家。
1.3 定义说明
1.3.1不活跃店铺:指商家低频次登录商家后台,长期不上架货品、上架货品但长期无订单或者店铺有订单但未按照平台要求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咨询或售后服务,从而影响平台正常运营秩序和消费者购物体验的店铺。
1.3.2 店铺冻结:店铺被冻结后商家无法进入商家后台进行经营操作、删除店铺待售商品(删除历史销量和用户评价数据),商家整改后可解除商家后台限制,待售商品的历史销量和用户评价数据被删除后不可恢复。
1.3.3 全店商品下架:指店铺在售商品全部下架至待售商品列表中,商家可重新上架待售商品恢复经营。
1.3.4 店铺限权:指全店商品下架并限制新商品发布和待售商品上架,商家进行店铺整改可解除限制。
1.3.5 豁免期:平台按照本规则对商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后给予商家30天考核豁免期,即平台将在30天后对该店铺进行下一轮的活跃度考核。
第二章 考核规则
商家入驻京喜平台后,店铺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在售、订单、服务三个维度任意一项考核不达标将收到店铺不活跃预警,需要在预警后7天内进行店铺整改;店铺逾期未整改,京喜平台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冻结、全店商品下架、店铺限权等平台管理措施。
2.1 店铺在售考核不达标
2.1.1店铺在售考核不达标是指商家店铺在京喜平台经营期间,出现以下情形:
商家入驻平台超过30天,店铺历史成交订单小于1000单,且近30天店铺无在售商品。
商家入驻平台超过90天,店铺历史成交订单大于或等于1000单,且近90天店铺无在售商品。
出现以上任意一种情形,则判定为店铺在售考核不达标。平台对店铺进行冻结预警,并给予7天整改期,商家成功发布新商品或上架待售商品即可解除预警。逾期未整改,平台对店铺进行冻结,被冻结店铺商家将无法进入商家后台进行经营操作、店铺待售商品删除(删除历史销量和用户评价数据)。商家成功发布新商品后可解除商家后台限制,但待售商品的历史销量和用户评价数据删除后不可恢复。为保障高效配置平台资源、合理控制运营成本,视上述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京喜有权对商家予以清退、停止下一年度续签合作、依据相关规则对关联店铺进行管控等。
2.2 店铺订单考核不达标
2.2.1店铺订单考核不达标是指商家入驻平台超过180天,且店铺在经营期间出现以下情形:
1)店铺在售sku数大于0;
2)商家近60天内登录后台天数小于等于5;
3)近30天成交订单为0;
4)近180天成交订单小于等于15;
5)近180天成交总金额小于等于1万元。
同时出现以上情形,则判定为店铺订单考核不达标,平台对店铺进行全店下架预警,并给予7天整改期,店铺成交1单即可解除预警。逾期未整改,平台将对店铺进行全店商品下架处理,商家需要重新上架商品恢复经营。为保障高效配置平台资源、合理控制运营成本,视上述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京喜有权对商家予以清退、停止下一年度续签合作、依据相关规则对关联店铺进行管控等。
2.3 店铺服务考核不达标
2.3.1服务考核不达标是指商家入驻平台超180天,店铺同时出现以下情形:
1)店铺在售sku数量大于0;
2)近30天成交订单大于0;
3)商家近15天内登录后台天数小于等于5;
且在经营期间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则判定店铺服务考核不达标:
1)近30天咚咚在线咨询量大于0且应答率为0;
2)近30天48小时揽件率小于50%。
平台将对服务考核不达标店铺进行限权预警,并给予7天整改期,商家需提升近7天的咚咚应答率和48小时揽件率至达标以解除预警。逾期未整改,平台将对该店铺进行限权,全店商品下架并限制新商品发布和待售商品上架,商家需要在商家学习中心参加再教育考试达标才能解除限制。为保障高效分配平台资源、合理控制运营成本,视上述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京喜有权对商家予以清退、停止下一年度续签合作、依据相关规则对关联店铺进行管控等。
2.3.2服务指标定义及考核周期
咚咚应答率:指店铺历史30天内所有客服人工接待量占店铺总在线咨询量的比例
考核周期:前5天至前34天
达标:>0
48小时揽件率:指店铺历史30天内实际揽件及时的单量占考核单量的比率
考核周期:前2天至前31天
达标:≥50%
第三章 附则
3.1 京喜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3.2 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标准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尚无规定的,京喜平台有权酌情处理,但京喜平台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商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京喜平台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京喜平台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3.3 本规则于2021年10月19日发布,于2021年11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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