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九头蛇为大家带来百度直播间禁止分享的商品目录,不想踩雷的小伙伴们快来一起看看吧。
一、【规范概述】
1、为了保障百度平台的用户权益、维护平台的运营秩序和绿色、安全的直播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章及百度平台用户协议和管理规则,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使用直播服务分享商品链接的用户(以下简称“直播用户”)。平台有特殊规定的,优先适用特殊规定。
二、【规范总原则】
1、直播用户须遵守《百家号平台服务协议》、《直播服务协议》、《百度APP服务协议》等平台规则中对信息发布及行为的相关要求。
2、直播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在百度产品中(包括但不限于百度APP、百家号、好看视频、贴吧)平台通过直播形式分享法律法律禁止出售或本规范中的商品。否则,百度平台有权对违规内容自行判断并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采取包括不限于关停直播、删除违规内容、限制直播权限、封禁直播账户等处理措施。判罚和处理措施以平台公示为准。
三、【直播平台分享商品总原则】
1、不得涉及国家领导人、政府机关、国旗国徽等;
2、不得涉及违法违规、色情低俗内容;
3、不得涉及社会负面新闻、敏感事件、革命烈士、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等内容;
4、不得涉及封建迷信、邪教及反动组织内容;
5、不得出现未成年人单独直播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权益的内容;
6、不得分享假冒、三无产品;
7、不得发布虚假宣传信息;
8、不得涉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四、【违规禁入商品品类】
1、仿真枪、军警用品、危险武器类:
(1)枪支、弹药、军火及仿制品;
(2)管制类刀具、弩类、格斗棍棒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具;
(3)其他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物品;
(4)枪支、弹药、军火及管制器具的相关器材、配件、仿制品的衍生工艺品等;
(5)警用、军用制服、标志、设备及制品。
2、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毒品类:
(1)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品如火药等;
(2)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
(3)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及致瘾性药物;
(4)烟花爆竹;
(5)国家名录中禁止出售的危险化学品;
(6)毒品吸食工具及配件;
(7)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关书籍、音视频、教程;
(8)农业部发布的禁用限用类农药。
3、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涉医产品及服务
(1)医疗器械;
(2)医药品(含处方药、OTC药品);
(3)保健品;
(4)消毒产品;
(5)违规药物,如假药、劣药;
(6)医疗服务,如普通医疗机构、戒毒机构、计划生育服务、医疗健康(月子中心)、减脂、体检等;
(7)涉及医疗周边产品,减肥茶、丰胸/壮阳药品、蟑螂药、老鼠药、戒烟灵(药品)、解酒相关药品、中草药等;
(8)平台有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4、色情低俗、催情、两性情趣用品类
(1)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视频;色情陪聊服务、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邀请码及其他淫秽物品;
(2)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
(3)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种子文件、网盘资源及图片;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制品及视频、含有未成年人色情内容的图片、写真视频;
(4)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
(5)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动漫、读物、游戏和图片;
(6)网络低俗产物;
(7)成人用品如BDSM用品、情趣内衣、跳蛋、震动器具、延时杯、安全套等。
5、涉及人身安全、隐私类
(1)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泄露个人私密资料、手机监听器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
(2)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
(3)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等依法可用于身份证明的证件;
(4)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及产物;
(5)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证券内幕消息、支票兑现信息、税票信息等机密信息等服务;
(6)涉及提供或交易个人信息、隐私服务,如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7)汽车安全带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汽车配件类商品;
(8)已报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非法拼装或非法所得等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车辆及其“五大总成”;
(9)载人航空器、航空配件、模型图纸类商品。
6、非法服务、票证、违法品类
(1)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防伪标签等,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服务;
(2)彩票、抽奖类商品;
(3)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及服务),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以及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服务;
(4)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答案;
(5)汽车类违规代办服务;
(6)代考试、代考级、代写论文、代办户口、代办购车指标等类服务;
(7)金融咨询及相关服务;
(8)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服务;
(9)代孕服务、亲子鉴定服务、胎儿鉴定服务;
(10)非法办理入台证服务、签证、非法出境旅游服务、规避合法出入境流程等服务;
(11)涉及偷电产品、走私商品、遮挡车牌商品、监听产品、复制银行卡服务、电子秤干扰商品、黑客软件、私服、游戏外挂、拼装机车等违法商品及服务;
(12)涉及套现、发票、办证、提供座机、手机话费充值服务及销售座机、手机充值卡(四大运营商“移动、联通、铁通、电信”除外)等;
(13)涉及网络诈骗、传销、非法服务、非法推广等。
7、动植物、动植物器官及动物捕杀工具类:
(1)人体器官、遗体;
(2)国家保护类动物、濒危动物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
(3)国家保护类植物活体(树苗除外);
(4)宠物活体;
(5)动物捕杀设备、配件、工具;
(6)猫狗肉、猫狗皮毛、鱼翅、熊胆及其制品,其他有违公益或对当地生态系统可能造成重大破坏对制品。
8、涉及盗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软件、工具或设备类:
(1)走私、盗窃、抢劫等非法所得;
(2)赌博用具、考试作弊工具、汽车跑表器材、假车牌、汽车信号干扰器、汽车遥控复制器、汽车钥匙解码器等非法用途工具;
(3)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及软件;用于无线电信号屏蔽的仪器或设备;
(4)撬锁工具、开锁服务及其相关教程、书籍;
(5)一卡多号,有蹭网功能的无线网卡,以及描述信息中有告知会员能用于蹭网的设备;
(6)涉嫌欺诈等非法用途的软件及工具;
(7)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
(8)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馈电发光的灯;
(9)各类短信、邮件、群发设备、软件及服务;
(10)外挂软件、作弊软件、群控软件、秒杀器等工具。
9、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类:
(1)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2)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及仿制人民币;
(3)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
(4)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用机械;
(5)国家机关制服及相关配件类商品;
(6)借国家领导人营销、销售商品信息,如:富平柿饼、习大大同款;珍珠/首饰---作为国礼赠送、**手机—使用彭麻麻同款;
(7)未经许可的募捐类商品;
(8)已激活的手机卡、上网卡等违反国家实名制规定的商品;
(9)未经许可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
(10)百度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账号、软件及服务;
(11)烟标、烟壳、烟卡、烟盒类商品;
(12)大量流通中的外币及外币兑换服务;
(13)邮局包裹、EMS专递、快递等物流单据凭证及单号;
(14)国家补助或无偿发放的不得私自转让的商品;
(15)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
(16)食用盐。
10、虚拟类:
(1)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币以及相关商品;
(2)未经国家备案的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等相关服务类商品;
(3)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
(5)时间不可查询的虚拟服务类商品;
(6)未带有平台代充标识的QQ增值业务商品;
(7)账号类商品;
(8)不可查询的分期返还话费类商品;
(9)不限时间与流量的、时间不可查询的以及被称为漏洞卡、集团卡、内部卡、测试卡的;
(10)慢充卡等实际无法在七十二小时内到账的虚拟商品;
(11)SP业务自消费类商品;
(12)手机直拨卡与直拨业务,电话回拨卡与回拨业务;
(13)航空公司的积分和里程,积分/里程兑换的机票,航司规定的不合格产品;
(14)买卖账号、D粉、专业解封、专业封禁、淘宝代充、脚本、游戏私服、漏洞、辅助、D级、代练、代抽奖、电商SD,电信诈骗,倒卖银行卡、电话卡、票证等内容;
(15)募捐、投融资、加入会员、商务合作的,涉及现金、虚拟币、虚拟物品的。
11、封建迷信类
(1)平安符、送子符等;
(2)超度、风水、做法事、人骨法器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宗教、封建迷信类商品及服务。
12、其他类:
(1)非法传销类商品;
(2)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如电极式电热水袋;
(3)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以及含有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4)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认证标志、成份及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
(5)涉嫌侵犯其他公司或个人利益的手机破解类商品或服务;
(6)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如假冒商品信息,侵犯他人版权或者专利权的产品,非法复制品(如盗版、翻录、备份、盗录等)、软件程序、电视游戏、音乐集;
(7)315晚会曝光的商品,如日本养命酒、卡乐比麦片、新瀉大米等;
(8)赌博类(赌博机、麻将机、扑克机等)、有传销嫌疑的营销培训课程;
(9)大宗商品交易(能源、金属、化工产品等)、公积金代办、信用卡办理、信用卡套现、贵金属理财产品、外汇类、贷款、招商加盟、金融网站诈骗、网络营销作弊类;
(10)其它平台认定为不应发布的商品信息。
五、【附则】
1、除非另有特别说明,本规范用语的含义应当与平台其他规则中的含义一致。
2、直播用户的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之日以前,但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要求及平台相关规则的调整变更,本管理规则生效之前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用户应及时予以变更调整,否则平台将按照本管理规范予以处罚。
3、平台可依据法律法规对本规范进行不定期的修订并向用户公示。若用户不同意修订后的规范的,可停止使用直播分享商品服务。
4、本规范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范,本规范尚无规定的,平台有权酌情处理。用户还应同时遵守与百度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5、本规范于2020年8月3日发布,于2020年8月3日首次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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