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1.《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D。以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的,具体要求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相关规定。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
3.填写要求详见《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所附填写说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同一申请人同时办理多件商标的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事宜时,只需要提供一份)
1.申请人为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期刊证、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国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不能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4.申请人为港澳台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国外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公安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居留证》。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1.《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
2.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国籍。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四)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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