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文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其填写必须遵循一类商品一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即一份申请书填报的商品或服务只能限定在我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一个类别之内。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
2、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一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D或者用照片代替,长或者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3、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肖像权人的授权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5、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和使用管理规则。
6、外国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须在申请书上填写初次申请国、初次申请日期及申请号,并须在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逾期不提交证明文件的,其优先权请求无效。
7、商标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外文文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区别注册商标是指经使用商标人按照法定手续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经过审核后准予核准注册的商标。
而未注册商标,是未经过商标注册而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
1、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商标法》关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而言,体现了两个特点:
(1)受商标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有两种,包括未注册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两种。
(2)两种未注册商标的权利内容不同。
予以未注册驰名商标以专有使用权,而对有一定影响未注册商标仅赋予其优先注册权。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得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消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者,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普通未注册商标不受商标法的保护
《商标法》对普通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其始终处于一种无权利保障状态,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因此,要想有保障的使用普通商标,最好将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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