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直接侵权与商标间接侵权在我国《商标法》第52条要求了多种商标侵权责任,在其中以存有搞混的概率做为关键的商标侵权种类。在我国《商标法》第52条要求:“有以下个人行为之一的,均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没经商标注册人的批准,在同一种商品或是相近商品上应用两者之间注册商标同样或是类似的商标的;
(二)市场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仿冒、私自生产制造别人注册商标标志或是市场销售仿冒、私自生产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的;(四)没经商标注册人愿意,拆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拆换商标的商品又投放市场的;(五)给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导致别的危害的。”依据在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要求,以下情况归属于“给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导致别的危害的”:
(1)在同一种或是相近商品上,将与别人注册商标同样或是类似的标示做为商品名字或是商品装修应用,欺诈公众的;
(2)有意为侵害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个人行为出示仓储物流、运送、邮递、藏匿等便捷标准的;(3)将与别人注册商标同样或是相仿一样文本做为公司的字体大小在同样或是相近商品上突显应用,非常容易使有关公众造成错认的;
(4)拷贝、模仿、汉语翻译别人注册的著名商标或其关键一部分不在同样或是不相类似商品上做为商标应用,欺诈公众,导致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将会遭受危害的;(5)将与别人注册商标同样或是相仿一样文本注册为网站域名,而且根据该网站域名开展有关商品买卖的电商,非常容易使有关公众造成错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