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背商标法及相关要求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入解决的程序流程。那麼什么原因会导致这一结果呢?
商标被撤销原因
原因1:已为通用性名字或持续三年不应用
《商标法》四十九条第二款要求:“注册商标变成其核准应用的产品的通用性名字或是沒有书面通知持续三年不应用的,一切企业或是本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办理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理应自接到申请办理生效日九个月内作出决策。有特殊情况必须增加的,经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单位准许,能够增加三个月。”
伴随着商标观念的提升,在我国的商标注册量近些年一直维持着较高趋势提高,注册商标資源因此看起来更加稀有。商标持有者假如三年以内都不曾应用该商标,一切企业和本人都有权利向商标局申请办理撤销该商标。
原因2:恶意抢注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申请办理商标注册不可危害别人目前的在先支配权,也不可以不正当性方式抢鲜注册别人早已应用并有一定危害的商标。”
对违背该要求的新申请办理注册商标,在先买受人或是利害关系人可向商标局提出质疑。针对已取得成功注册的商标,自其注册之日五年内,在先买受人或是利害关系人均能够恳求商标审查联合会宣布该注册商标失效。如果是恶意抢注,著名商标任何人不会受到五年的时间限制,可随时随地恳求商标审查联合会宣布该注册商标失效。
原因3:随便更改商标或商标信息内容转变不做变动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要求:“商标注册人到应用注册商标的全过程中,自主更改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名、详细地址或是别的注册事宜的,由地区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单位勒令期限纠正;满期不纠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随便更改商标的字体样式、图案设计,这类常识问题的不正确,中小型企业犯的数最多。许多公司主观性的觉得,商标就是我的,想如何使用就如何使用。从《商标法》角度观察,这类念头是不正确的。不标准应用商标,轻则会遭受行政部门执法部门的行政许可,造成 商标专用权的缺失;重则,所述行为一旦组成侵权行为,不但要担负行政责任,也要担负法律责任。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要求:“注册商标必须变动注册人的为名、详细地址或是别的注册事宜的,理应明确提出变更申请书。”
一部分商标申请者觉得,商标注册证上边的详细地址无关痛痒,即便企业办公室详细地址产生变化,也不想去商标局开展商标变动。商标详细地址不变动较大的安全隐患就取决于:倘若有些人对该商标明确提出撤销三年不应用申请办理,因为商标注册证上的公司总部是旧的,商标注册人会有将会由于没法立即接到商标局邮递的有关原材料,耽误论文答辩,造成 商标被撤销。
原因4:商标期满未商标续展
《商标法》第四十条要求:“注册商标合理满期,必须再次应用的,商标注册人理应在满期前十二个月内依照要求申请办理商标续展办理手续;在这段时间无法申请办理的,能够给与六个月的宽贷款展期。每一次商标续展注册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合理满期隔日起测算。满期未办商标续展办理手续的,销户其注册商标。”
自审批注册之日测算,商标申请者将有着该注册商标十年的商标专用权。十年满期以后,该商标持有人如未立即申请办理商标续展、宽展办理手续,该注册商标将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