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和普通商标有何区别?
证明商标和普通商标有何区别?看完都懂了
《商标法》第三条对证明商标的界定:“此方法所称证明商标,就是指由对某类商品或是服务具有监管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企业或是本人应用于其商品或是服务,用于证实该商品或是服务的出产地、原材料、生产制造方式、质量或是别的特定质量的标志。”
证明商标有二种种类:
一类是出产地证明商标,证实商品或服务自身源于某出产地,是一种地理标志产品,出产地名字在一定状况下还可以做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
另一类是质量证明商标,是证实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类特定质量的标志。
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有什么不同
(1)证明商标说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类特定质量,普通商标说明商品或服务源于某一经营人。
(2)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务必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质量具有检验和监管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者只需要是依法备案的经营人。
(3)证明商标申请办理申请注册时务必依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要求,递交管理方法标准,普通商标只须按《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要求递交申请办理。
(4)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人不可以在自身运营的商品或服务上应用该证明商标,普通商标务必在自身运营的商品或服务上应用自身的申请注册商标。
(5)证明商标准予别人应用务必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办理手续,发送给《准用证》,普通商标批准别人应用务必签署批准合同书。
(6)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都能够出让。但证明商标的购买人务必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具有检验和监管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转让者包含依法备案的个体户、合作伙伴。
(7)证明商标无效2年内商标局不可审批与之同样或类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审批与之同样或类似的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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