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申请办理被欧盟协调局商标审核员以欠缺显著性差异驳回申诉。ⅣVG企业诉至欧盟协调局上告联合会,没获适用,进而上告到欧盟评审人民法院,强调这不是一般的英文大写字母“I,根据加上颜色,调节正中间竖划的大小和两边横划的长度,它彻底能够具有做为商标的显著性差异。评审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做出第T-441/05号裁定打倒了协调局上告联合会的评定,强调后面一种分辨申请办理商标欠缺显著性差异的客观事实基本是:申请办理商标与一般的罗马字母“I”沒有明显的差别。这一分辨中暗含的含意便是单纯性的英文字母沒有显著性差异,不可以做为商标注册。
而这显而易见有悖《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四条的要求,由于要是可以区别产品和服务的来源于,第四条并不抵触英文字母自身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且分辨商标的显著性差异,也要考虑到其有关群众的留意水平。在此案中,IVG企业所出示的服务因为特殊的特性和较高的收费标准价格,促使其有关群众的范畴窄小,且留意程度高。因而,该商标更非常容易被认知能力,进而能够具备显著性差异。近期,欧盟人民法院在对一起单独英文字母商标注册的案子做出了裁定,对单独英文字母商标的显著性差异审查发布了自身的建议。在该案子中,borco申请办理注标记所组成的商标。如英语字母组成的商标Haier、Gree。在欧州,在MatratzenⅡ案中(第C-421/04MatraztzenⅡ号判决),一家法国企业在欧盟申请办理申请注册一个由“MATRATZENMARKTCONCORD”文本构成的商标,而一家意大利企业在意大利早已批准申请注册了“MATRATZEN”(一个法国词句,指床垫子)的商标,两商标应用的产品全是床垫子。法国企业向意大利人民法院提到撤消意大利企业“MATRATZEN”商标的起诉,原因是MATRATZEN在法语里便是床垫子的含意,归属于通用性名字,不可以做为商标注册。留言与评论(共有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