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运用异议程序流程勒索另一方被告方。比如,某普通合伙人对于中国一家著名的生产制造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质疑,随后通告被异议人,规定被异议人付款二十万元做为成本获得其撤销异议。第二,运用异议程序流程做为严厉打击竞争者的方式。比如,某公司本来就在假冒竞争者的商标,在获知另一方早已申请办理注册商标后,就明确提出商标异议,阻拦其注册。随后,趁异议判决期内另一方商标不具有专利权之机大张旗鼓假冒。
防范措施:对于恶意异议的状况,《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经异议判决审批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满期生效日至异议判决起效前,对别人在同一种或是相近产品上应用与该商标同样或是类似的标示的个人行为不具备追溯力;可是,因该应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导致的损害,理应给与赔付。
”由此,恶意异议人在异议判决期内于同样或相近产品上应用与被异议商标同样或类似的商标具备非法性,并要承担承担责任。另外,针对使用商标异议程序流程勒索、敲诈勒索被异议人的,被异议人能够出示有关直接证据要求商标局提早判决异议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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