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well-knowntrademark)又称之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現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称《巴黎公约》)。我国于1984年添加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会员国。和别的添加《巴黎公约》的会员国一样,根据该公约的要求对驰名商标给与独特的法律法规保护,早已成为我国商标法纪工作上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驰名商标,是我国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依据公司的申请办理,官方网评定的一种商标种类,在我国中国为群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限于同样或是相近产品或服务项目,也不同样或是不相类似的产品申请办理注册商标或是应用时,都将未予注册并严禁应用,因而驰名商标被授予了较为普遍的唯一性支配权。并且“驰名商标”拥有公司的企业名字及其网址域名都是遭受有别于一般商标的分外法律法规保护。到迄今为止,得到 我国“驰名商标”评定的商标现有1624个,在其中外资企业知名品牌占98个。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比较晚,《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拓展保护关键反映在三个层面:留言与评论(共有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