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商标法》以及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商标应用许可主题活动中的违纪行为,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机关能够开展以下行政处理:
(1)许可合同签订生效日超出三个月未申报国家商标局备案,或是未申报被告方所在城市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机关存查的,由许可人或是被许可人所在城市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机关责令时限改正;拒不改正惩处一万元下列处罚,情节恶劣的,由许可人或是被许可人所在城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国家商标局撤消许可人的注册商标。(2)许可人或被许可人应用的注册商标的产品粗制滥造,假冒伪劣,欺骗消费者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机关应责令时限改正;情节恶劣的,责令反省给予通告,并惩处不法营业额20%下列或是不法盈利二倍下列的处罚。对有害危害而且沒有实用价值的产品,给予消毁,并可请示国家商标局撤消许可人的注册商标。
(3)被许可人生产制造的应用被许可的注册商标的产品,沒有标出被许可人名字和产品原产地的,由被许可人所在城市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机关责令时限改正,收交其商标标志,并可依据剧情惩处五万元下列处罚。
(4)许可别人应用人买药物或香烟产品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理应早已得到 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单位或是烟草主管机构的生产制造或运营准许。不然,与该被许可人签署的商标应用许可合同书将未予备案,其生产制造的药物或香烟产品也不可在销售市场上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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