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申请人国内申请人必须准备申请文件。
1.商标标识:6张,尺寸不小于5CM×5CM,不大于10cm×10cm,图案清晰,有黑白墨稿或照片(如有规定颜色,彩色标识5张,黑白墨稿标识1张)。必要时,要标明标记的上下方向;对于立体商标,要准备一张或多张反映立体商标全貌的图纸;以颜色组合方式申请注册商标的,还应当在申请表中声明。
2.申请人身份证明:(1)企业或单位: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明或其他足以证明该单位合法设立的证明)及复印件。申请注册时,必须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自然人:身份证或相关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申请时,应出示原件和复印件。
3.商标注册申请(如自行办理):商标局制定了统一的商标申请。申请表需填写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商标设计说明(外国商标需翻译或声明有含义,或对平面设计必要的简单说明)、印章(单位)或签名(自然人)。
4.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人办理时):商标局也制定了统一样本。申请时,在授权委托书上填写委托人的姓名、地址、联系人、电话、盖章(单位)或签字(自然人)。要特别注意几个问题:(1)申请人姓名必须与营业执照(或其他证件)所载姓名相同;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申请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应当与身份证上的相同。(2)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可以与身份证载明的地址不同,填写实际地址或通讯地址。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单位的,必须与证明上载明的地址完全一致。(三)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的,无论是否盖章,都必须签名。
(4)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同一商标的,可以填写申请表(自行填写),但必须填写并签署(盖章)授权委托书。(5)申请书必须打印,委托书可以手写,但字迹必须清楚。注:委托代理机构的,代理机构也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文件。
(二)境外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境外企业或自然人向中央申请注册商标,必须通过国家认可的代理机构代理,不得自行办理。这也符合国际惯例。因此,海外申请人只需向商标局提供以下文件:1。委托书(外文),由代理人翻译成中文,一并提交;申请表:商标局制定了统一的格式,可以由代理人填写。内容和国内一样,只是中外文。注:(1)申请外国商标注册时,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单位无需提供身份证明,如护照。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自然人);申请人为单位的,可以签字或者盖章。
(三)无资质证书在以前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对于金融行业、药品生产经营、烟草制品生产经营等特定行业或需要经营资质的行业,需要提供生产或经营资质证书,过去对加强这些行业的管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一方面,这些行业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或法规,大多数都有自己的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实施管理。试图用《商标法》来限制这些企业的运作是多余的,未必能取得多大的实际效果。因此,对现行《商标法》进行了修改。凡符合《商标法》规定条件的,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自由申请注册商标,不需要经营资格等其他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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