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标法的法律服务宗旨看来,它是一部服务项目于保护不一样企业登记利益、推动市场公平交易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商标法》在第1条中要求,“确保消费者和企业经营者的利益,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趋势”,该要求事实上便是对利益均衡服务宗旨最确立的表明。有学者也觉得,商标法的法律目地最能体现对各种企业登记的利益均衡。
商标专用权人、消费者和存有竞争关系的经营人中间都存有着各种利益关联,都必须加以均衡。商标显著性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在自由经济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应对强劲的公司企业,消费者的利益通常是最非常容易遭受忽略的。如同亞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注重的:“消費是一切生产制造的唯一目地,而生产者的利益,只在能推动消费者的利益时,才理应加以留意。……但在重商主义下,消费者的利益,基本上全是为了更好地生产者的利益而被放弃了。这类现实主义好像不把消费者当作一切工业的最终目地,而把生产制造当作工业的最终目地。”留言与评论(共有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