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商标权做为一种支配权,能够做为质押的担保物。《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要求:“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担保的,出质人与受托人理应签署书面形式担保物权合同书,并一同向商标局明确提出担保物权备案申请办理,由商标局公示。”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要求,我国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质监总局商标局承担申请办理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担保物权备案。商标权质押的关键难题是商标的使用价值及其商标权利的可靠性。一般而言,历经长期性应用的商标具备较高的可靠性,适合做为质押的标底。申请注册没多久的商标因为遭遇被宣告无效或撤消的风险性,一般不太适合质押。殊不知,即便长期性应用的商标权利特性比较平稳,但其使用价值的评定却很有可能存有一定的难题。
一个偶发事件很有可能对商标的使用价值产生致命性的危害,例如“三鹿”商标在“三聚氰胺”恶性事件后使用价值几近于零。此外,有时候商标权的使用价值并不是一直伴随着時间的变化而持续增长,有可能因为其意味着的产品和服务项目出現产品质量问题等缘故而大幅度掉价,造成 基本资产恶变而导致证券化不成功。因为商标权与公司的经营状况拥有丝丝缕缕的联络,公司的经营状况的恶变乃至倒闭有可能危害商标权的使用价值,因此,商标评定的确存有一定的可变性。
二、证券化商标权证券化是专利权证券化在商标行业的实际表达形式,是对商标权的一种新的利用方式和股权融资方式。现阶段,在国外等财产证券化比较发达的我国早已有许多取得成功的实例,实践活动说明商标权证券化是一种行得通的股权融资方式。自然因为上述情况谈及的商标自身使用价值的多变性及其评定的难题,商标权的证券化很有可能会碰到一定的难题。自然,能够根据各种各样制度管理来降低商标权证券化中遭遇的风险性。
三、商标其他利用方法除开质押与证券化外,商标的利用方法还包含对商标的代管、商业保险等。此外,伴随着各种各样自主创新技术性与方式的出現,商标利用也很有可能出現新的方式,一切不以法律法规所严禁的商标利用方法都应激励。
留言与评论(共有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