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申请办理认定驰名商标时,应递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书,在汇报中须提供其商标利益遭受危害的直接证据。另外应属实填好《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对的证明文件。这种证明文件关键包含:
(1)驰名商标认定申报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报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的,应提供申报人签名的委任书,或是申报人与商标代理组织签署的委托合同(合同书);
(3)应用该商标的关键产品或服务项目近3年以来关键经济数据(应提供盖上申报人财务章及其本地财政局与税收单位用章的各本年度财务报告或别的表格复印件,领域证明文件应由国家级别产业协会或是国家级别领域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出示);
(4)应用该商标的关键产品或服务项目在世界各国的市场销售或生产经营情况及地区(应提供有关的关键的销售清单或买卖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世界各国的申请注册状况(应将该商标在全部产品或服务项目类型及其在所属我国或地域的申请注册状况注明,并提供相对的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些年的广告发布状况(应提供有关的关键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复印件);
(7)该商标最开始应用及持续使用时间(应提供应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项目的最开始销售清单或合同书或该商标最开始的广告宣传或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8)相关该商标著名的别的证明材料(如省知名商标复印件等)。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能够 自主提前准备申报材料,还可以委托我国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质监总局准许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凡委托不具有商标代理资质的组织或本人递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报材料,各省部级工商管理局未予审理。接纳公司委托申请办理申请办理认定驰名商标相关事项的商标代理组织,除扣除适度的代理商花费外,不可向受托人扣除别的一切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