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证实该商标的一切推广工作的延迟时间、水平和自然地理范畴的相关材料,包含宣传广告和营销活动的方法、地区范畴、宣传手段的类型及其广告营销量等相关材料;4)证实该商标做为驰名商标受维护纪录的相关材料,包含该商标曾在我国或是别的国家和地区做为驰名商标受维护的相关材料;5)证实该商标著名的别的直接证据材料,包含应用该商标的关键产品近三年的生产量、销量、营业收入、年利税、市场销售地区等相关材料。被告方递交的所述材料应一式三份,并创建文件目录明细和装订。
(二)申请办理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能够 自主提前准备申请材料,还可以授权委托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处准许的商标代理公司代理商。在申请办理的全过程中公司特别注意下列难题:1.核查代理商资质。依据《认定驰名商标的通知》的要求,凡授权委托不具有商标代理商资质的组织或本人递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市工商管理局未予审理。2.代理商花费。《认定驰名商标的通知》要求,“接纳公司授权委托申请办理申请办理认定驰名商标相关事项的商标代理公司,除扣除适度服务费外,不可向受托人扣除别的一切花费。”3.严禁跨级申请办理。公司不可以将申请材料立即提交我国商标局。原《认定驰名商标的通知》要求,公司必须申请办理认定驰名商标的,务必根据所在城市省、自治州、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处申报相关材料。由各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处开展评审,并签定建议。各省部级工商管理局再将历经评审并签定建议的相关材料以邮递方法立即申报我国商标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5条要求:“被告方能够 向案子发生地的市(地、州)之上工商行政管理方法单位明确提出严禁应用的书面形式要求,并递交证实其商标著名的相关材料。另外,抄报其所在城市省部级工商行政管理方法单位。”第六条要求,针对满足条件的案子,“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方法单位理应自审理被告方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中日内,将所有案子材料申报所在城市省(自治州、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方法单位,并向被告方出示审理案子通知单;省(自治州、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方法单位理应自审理被告方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中日内,将所有案子材料申报商标局。被告方所在城市省部级工商行政管理方法单位觉得所产生的案子属所述情况的,还可以申报商标局。”留言与评论(共有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