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监督发〔2005〕426号《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规定,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展示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有多种消毒或抗(抑)菌用途或含多种有效杀菌成分的消毒产品,命名时可以只标注商标名(或品牌名)和属性名。
3)消毒剂、消毒器械的名称、剂型、型号、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使用寿命等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卫生用品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4)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国产产品标注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备案。
5)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卫生部卫生许可时批准的一致;不经卫生部审批的消毒产品,其杀灭微生物类别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致。
6)消毒产品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产品标识中明确注明。
7)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8)所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9)其他要求:
①消毒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应清晰、牢固、不得涂改;
②消毒剂、消毒器械、抗(抑)菌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应附有说明书,其中产品标签内容已包括说明书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③各类产品的外包装、最小销售包装及说明书具体标识内容应以《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规定为准;
④洗手液:宣称消毒杀菌功效,应按消毒类商品标签标识要求执行;未提及以上功效,按化妆品标签标识要求执行;
留言与评论(共有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