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述
1.1 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维护精选联盟平台的正常运营秩序,保障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根据《“精选联盟”服务协议》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平台内的小店商家。
第二章 定义
2.1 小店
指运营网站(https://fxg.jinritemai.com)的电子商务开放平台,是网站(https://fxg.jinritemai.com)为商家提供信息发布、交流,第三方经营者开设店铺经营,以及其他技术服务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
2.2 精选联盟平台
指用以展示小店商家可以进行推广的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平台(https://buyin.jinritemai.com/),具体参考《“精选联盟”服务协议》;
2.3 推广信息
是指商家使用精选联盟平台发布的商品及与商品相关的含有文字、图片等形式的信息(如商品标题、商品图片、商品详情信息等),包括该信息所含产品或服务,及该等信息所链接页面的内容。
第三章 准入标准
商家需满足以下标准方可准入:
商家标准
3.1 商家已入驻小店且已在小店开立店铺;
3.2 商家账户可正常登陆使用且店铺营业状态为正常营业;
3.3 商家店铺体验分高于(含)4分,新商家(入驻成功60天内的商家)无体验分时,暂不做考核。
3.4 商家店铺近365天内不存在违反小店《发布规避信息处理规则》、《商家违规行为管理规则》等规则而被处罚的记录。
3.5 商家店铺账户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小店账户,未被小店处以特定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罚,未发生过严重危及交易安全的情形。
3.6 商家店铺需要根据不同店铺类型上传品牌资质,并保障品牌资质真实性、合规性,链路完整性,参考《店铺类型及命名规则》;
商品标准
3.7 在精选联盟平台中建立推广计划的商品,商品类目、标题、主图、详情、价格等应符合《商品信息发布规范》的要求。
3.8 商品详情页需要对商品形状、质量、参数等进行准确描述,不得仅以秒杀链接、专拍链接、邮费链接、价格链接、福袋等形式进行售卖。
3.9 特殊功效商品,须上传相关资质,通过精选联盟平台审核后才可在联盟中推广。
3.10 针对小店定向准入的类目,仍须获得精选联盟平台的定向邀请。
3.11 仅支持小店商家在小店店铺的商品进行推广。
第四章 清退标准
4.1 商家店铺体验分低于3.5分。
4.2 商家店铺上传的品牌资质不符合准入标准中的品牌资质要求。
4.3 其他精选联盟平台认为不适合继续推广的商家或商品。
4.4 系统会每天校验商家状态,对达到清退标准的商家进行清退,商家符合准入标准后可再次开通精选联盟服务,每个商家开通精选联盟平台服务的次数仅限三次。
第五章 推广商品、推广信息及推广行为管理
加入精选联盟平台后,不得推广以下商品及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5.1 不得推广小店《禁止发布信息及管理规则》中的商品。
5.2 不得推广我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商品或信息。
5.3 不得推广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描述的信息。
5.4 不得推广以减肥、丰胸、壮阳、缩阴或增高为功效,使用方式为口服、涂抹或注射的商品。
5.5 不得推广发布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信息。
5.6 不得推广存在质量问题和描述不符的商品或信息。
5.7 不得推广出现饮酒动作信息的酒类商品。
5.8 不得推广涉嫌侵权或误导消费者的商品或信息。
5.9 不得推广包含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代言的商品或信息。
5.10 不得推广涉及欺诈,虚假宣传等误导消费者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生产地、虚假宣传功效,虚假宣传跨境保税。
5.11 不得推广精选联盟平台内恶意引流优惠券类的商品或信息。
5.12 不得推广任何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肖像权或隐私的内容。
5.13 不得推广具有安全隐患的商品。
5.14 不得进行任何危害精选联盟平台以及关联公司利益、名誉或者商誉的行为。
5.15 不得以遮盖、涂抹等方式对图片类推广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主图、商品详情信息中的图片等)中包含的商品、商品标签及商品包装进行修改。
5.16 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进行教唆消费者使用精选联盟商品的行为。
5.17 不得存在任何恶意规避精选联盟平台技术服务费行为。
5.18 不得存在账户欠款行为。
5.19 不得通过任何作弊形式进行低价引流至精选联盟平台站外。
5.20 账户实际控制人的其他精选联盟平台账户,不得存在危及交易安全的情形。
5.21 不得存在销售精选联盟站内引流优惠券的行为。
5.22 其他精选联盟有合理理由认为不适合推广的商品、信息或行为。
第六章 违规处理
6.1 商家需要遵守精选联盟平台管理规则,商家违反本规则的,精选联盟平台可对违规性质、严重程度等进行独立判定,如给精选联盟平台或其关联方造成任何损失的,商家应予以全额赔偿,同时精选联盟平台有权对商家进行相关处罚,精选联盟平台对处理结果免责。精选联盟平台在发现及查处商家违规行为过程中所使用的数据(如有)以精选联盟平台统计的为准。
6.2 商家违反本规则的,精选联盟平台有权单独或合并采取下述措施:
6.2.1 屏蔽、删除推广信息;
6.2.2 限制流量;
6.2.3 赔偿损失;
6.2.4 终止合作(精选联盟平台):
1)由于任意原因被精选联盟平台清退达到3次的;
2)严重违反小店规则的(指商家违反小店规则导致被处以清退、关停账户、永不合作等处罚措施的);
3)涉嫌利用本平台实施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
4)被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
5)恶意使用精选联盟平台功能,使用任何装置、软件或例行程序干预或试图干预抖音平台或本平台的;
6)利用精选联盟系统漏洞,谋取利益的;
7)以不良方法或技术等规避本协议约定和规则要求等;
8)在使用小店关联公司产品时因严重违规或任何原因暂定或被终止服务的;
第七章 附则
7.1 本规范未作定义的词语或术语,如在小店相关规则或《“精选联盟”服务协议》等已有定义的,适用其定义;如在小店相关规则或《“精选联盟”服务协议》等中未进行定义的,按照上下文意思及该词语或术语的通常含义理解。
7.2 精选联盟平台随时可能根据业务的发展等变更本规则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通知商家。商家不同意相关变更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精选联盟平台服务。如商家继续使用精选联盟平台的,视为商家同意变更后的规则。
7.3 精选联盟平台商家的相关行为,自本规则生效之后适用本规则规定。
注:发票相关事项
根据《“精选联盟”服务协议》,商家利用精选联盟平台的信息技术服务与推广人建立委托推广关系,委托推广人推广其商品及/或服务。商家按约定向推广人支付推广费(”佣金“),依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由于精选联盟平台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精选联盟平台无法就委托人向推广人支付的推广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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