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切正常使用自身的姓名、名字或详细地址的个人行为。名字(名称权是与专利权并行处理的支配权,二者都受法律法规的维护,履行时都不应互相抵触。一切正常使用自身的姓名、名字或详细地址便是履行名字(名字)权的主要表现。很多我国的法律都要求了名字(名字)权对专利权履行的限定,如美国1996年10月30日授予的新商标法第11条第二款要求:“一个人使用自身的姓名或详细地址”时不可侵害别人的注册商标。1995年修定的荷兰专利权刑法典和1992年修定的日本国新商标法也作了相近的要求。在我国新商标法中尽管沒有明文规定,但这符合实际《民法通则》支配权不可乱用的服务宗旨。
2.真诚使用有关产品的类型、品质、总数、主要用途、使用价值、自然地理来源于、出厂日期及其别的说明性标示的个人行为。有关产品的类型、品质、总数、主要用途、使用价值、自然地理来源于、出厂日期的标示及其别的说明性标示,正常情况下是禁止申请注册为商标的,即便他们具有了法律法规的第二含意而被申请注册为商标,依据民法典平等原则的基础精神实质,别人还可以真诚使用。因而,专利权人没有权利严禁别人真诚使用相关产品的说明性标示的个人行为。比如,一九九二年修定的西班牙新商标法第1条第二款要求:“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受权专利权人严禁别人在貿易全过程中使用下列事宜:
(1)别人已有的名字和详细地址;留言与评论(共有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