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完成后,申请人最终可以放松。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如果后续商标使用不当,会有一定的风险,比如“商标撤三”。下面的小系列就跟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商标撤三的问题,希望能帮到你。一、申请撤销三的依据当一个喜爱的商标被他人首先注册时,获得该商标的途径是申请撤销三,可以从以下六个便利条件中确认。看商标有没有用。如果使用,则取决于是否规范,如是否用于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看注册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如果是自然人,商标可能因自身主观因素闲置;看注册地址是否一致。对比商标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
不一致的,可能无法及时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各类通知,也可能无法及时回复,从而被撤销;看你有没有商业资质。有些商品或服务涉及特定行业,需要特定资质才能正常运营。比如食品药品。没有相关资质的,表示该商标不能正常使用;是核心商标还是保护商标?如果被撤销的商标是注册人主营业务所在类别的商标,撤销的可能性较低;如果是注册人在非经营范围内注册的防御性商标,撤销的可能性比较大;无论注册时间是长是短,旧商标还是新商标。一般来说,注册时间越长,有效管理和使用商标的可能性越低;注册时间越短,商标被重视和使用的可能性就越高。
二、申请退出三项条件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注册后,不使用是对商标符号资源的浪费,也是他人注册相同或类似商标的路障。对于闲置商标,法律规定了当时的“清理”制度,即“撤三三个商标”制度。自行变更注册商标及其注册信息。商标注册后,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比如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再加上注册商标的logo。如果确实需要变更,应该重新申请新商标。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商标局的要求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缴纳费用,进行变更。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当事人依法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申请回避过程的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申请。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连续三年撤销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并书面说明该商标“未被使用”;第二步:商标局受理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后,向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注册人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第三步:注册人应按期提交使用证据。商标局收到证据材料后,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确认事实。审查发现证据能够证明该注册商标在规定的3年期限内已经实际使用的,出具“商标注继续有效决定书”,否则出具“撤销商标注册决定书”;第四步:申请撤销审查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或者维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审查。申请商标撤销后,需要如何证明对方连续三年未使用该商标?
事实上,申请人不需要证明,但商标所有人需要证明申请撤销的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四.商标撤三的注意事项申请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便于联系;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当查询被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并按照该商标当前的注册人填写《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申请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相关情况;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在商标注册公告发布后三年内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撤销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的,应当在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三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撤销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应当在驳回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期限届满三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仍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过程中的,应当自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撤三是打击他人恶意占有商标资源的直接手段,也有助于清除商标注册障碍,避免浪费商标资源。企业要合理提出“退三”,规避“退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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